泉州公司變更服務
內 容
內資公司變更名稱、變更住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經營范圍、變更營業期限、變更實收資本、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變更公司類型、變更出資方式、遷入、遷出本市(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訂)第二十六條。
辦理條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全體股東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章程
4、股東會決議
5、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任職文件原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10、股權轉讓協議
11、其他有關文件
程 序
一、受理; 二、審核材料; 三、核準登記;四、頒發營業執照。
登記機關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對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出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申請人到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交申請文件、材料原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四)、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請文件、材料原件與登記機關所受理的申請文件、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登記機關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申請人申請確定;申請人未申請的,無期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或批準文件、許可證件對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效力
領取變更后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按核準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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