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區專利獎勵政策 2016年
中共泉州市泉港區委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泉港區進一步提升科技
創新能力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鎮黨委、人民政府,山腰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山腰鹽場、石化產業開發建設公司、投資總公司、建設發展公司、石化工業區建設發展公司、水利水務建設發展公司:
《泉港區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規定》已經區委、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泉州市泉港區委泉港區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泉港區委
泉港區進一步提升科技創新能力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環境,調動企業自主創新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和引導更多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科技人才引進,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變,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鼓勵扶持企業自主創新
(一)建立經認定為*********、省級、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行業技術開發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的資金補助。
(二)對獲得“國家創新型企業”、“福建省創新型企業”、“泉州市創新型企業”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三)對確定為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通過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重新認定的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四)對發起成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單位,給予理事長單位扶持資金20萬元。
(五)對納入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計劃的企業研發項目,對單個項目得到扶持資金(年度實際到賬)50萬元以內的,按*********30%、省級20%給予配套獎勵,超出部分按*********20%、省級10%獎勵配套,單個項目獎勵配套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其他各類政策引導性的國家、省級項目(立項但沒有資金扶持)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分年度項目未能按時完成項目研發的,將不給予后續經費的配套獎勵。
(六)加大對企業科技項目研發的引導扶持力度。對區級科技小巨人重大專項每項經費扶持標準為20萬元,對區級科技計劃項目工業類每項扶持標準為8萬元,農業類、社會事業類每項扶持標準為6萬元。同時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項目現場考察意見按照扶持標準進行適當增減調整。
(七)對獲得國家、省、市科技獎的單位給予獎勵: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的給予5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的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省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市科技獎一等獎的給予20萬元獎勵;獲得省科技進步獎三等獎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八)設立泉港區科學技術獎(獎項包括科技創業獎,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對獲得科技創業獎的每項獎勵15萬元,對獲得科技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每項分別給予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對獲得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每項分別給予獎勵8萬元、6萬元、4萬元。具體獎勵細則由區科技和知識產權局制定。
(九)經認定為市級以上科研院所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給予70萬元補助。
(十)對獲得國家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和智能制造試點專項項目的,一次性給予實施單位10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級智能制造試點示范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5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和25萬元補助;鼓勵企業與“數控一代”公共服務平臺合作,建設一批生產示范流水線,竣工并完成驗收后,給予不超過140萬元補助。對區內企業采用列入泉州“數控一代”示范項目產品的,購買數量為10臺(套)以內和11~50臺(套)的,分別對每臺(套)按采購發票總價的14%和10.5%給予不超過210萬元補助;購買數量為51~100臺(套)的視同省級技術改造重點項目,在省級財政對每臺(套)按采購發票總價的5%給予補助的基礎上,區級再給予3.5%的補助,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350萬元。區內智能制造企業銷售給泉州本地企業的“數控一代”示范項目產品,按銷售發票總價(不含稅)的7%給予不超過140萬元補助。
(十一)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由企業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按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稅前抵扣力度,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給予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區財政按企業實際加計扣除的25%予以資金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十二)對眾創空間建設獎勵按《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試行)》(泉港政綜〔2016〕2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鼓勵扶持自主知識產權
(十三)專利申請和授權的扶持獎勵
1.國內申請。①職務申請: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性審查階段的每件獎勵0.2萬元,對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3萬元;對獲得國內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獎勵0.3萬元,同一專利權人、同一年度實用新型專利獎勵不超過6萬元;對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獎勵500元;②非職務申請:對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3萬元;對獲得國內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獎勵0.3萬元,同一專利權人、同一年度實用新型專利獎勵不超過3萬元;對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獎勵500元。
2.國外申請。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采取授權后一次性資助的方式:進入國家階段或直接申請外國專利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人民幣3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獎勵人民幣1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獎勵人民幣0.8萬元。對向兩個以上國家申請同一件專利的,扶持最多不超過兩次。
3.港、澳、臺申請。向香港、澳門、臺灣申請專利的,采取授權后獎勵,具體金額參照上述向國外申請專利的獎勵額度執行。
(十四)鼓勵我區企業積極申報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專利)試點、示范或優勢企業。對列入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專利)試點、示范或優勢企業分別給予獎勵1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對以上同時列入國家、省、市知識產權(專利)試點、示范或優勢企業的按*********別予以獎勵。
(十五)對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獲得中國專利金獎的給予5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專利獎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專利金獎、省專利獎一等獎的給予30萬元獎勵;獲得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優秀獎、省專利獎二等獎、市專利獎一等獎的給予20萬元獎勵;獲得省專利獎三等獎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十六)對以專利權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補助。對同一筆貸款項目采取企業還貸后給予一次性核撥的辦法,補助標準為按發放貸款同期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總額的30%,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同一企業貼息補助不超過20萬元,同一貸款項目已從其他途徑獲得本級財政性補助的,不再享受本貼息補助。
(十七)對獲得省知識產權局認定的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標準合格企業,給予3萬元獎勵。
三、科技人才引進培育
(十八)加強創新型緊缺型人才隊伍建設,形成一大批適應產業轉型發展需要、自主創新意識較強的科技人才。對經評選引進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按照《泉港區關于加強優秀和緊缺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泉港區人才公寓管理規定》等政策執行。
(十九)對入選國家、省、市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的分別給予個人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二十)鼓勵領軍人才創(領)辦科技型企業(領軍人才應為法定代表人或第一大股東,股權不低于30%),對產業化效果好、主導產品有市場需求和較強市場競爭力的項目,經評審為A類、B類、C類的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啟動資金補助。對各類優秀人才自帶技術成果到我區轉化落戶的,優先安排本級科技項目立項,優先推薦上級科技立項,并給予相應的科研經費資助。
(二十一)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人員職稱評價改革的若干意見》(閩政辦〔2016〕1號)文件精神,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營造有利于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環境,加強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為加快我區產業轉型升級提供人才支撐。
四、強化資金管理
(二十二)加大政府財政性科技投入。區財政要把各項鼓勵科技創新專項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不斷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力度,根據實際扶持獎勵需要,不足部分給予追加,若有結余,作為下一年度科技專項經費預留指標使用。切實做到財政每年科技投入的增長速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確保財政科技投入逐年穩步增長。
(二十三)本規定同一項目、同一年度多級獲獎的,以最高等次予以獎勵,不予重復獎勵;申請扶持或獎勵專利的申請地應屬我區范圍(以省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數據為準),不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如有專利權屬糾紛,應待法定部門裁定后再申請扶持獎勵。
(二十四)扶持、獎勵項目均按有關規定要求集中申報,以該項目得到正式批準和確認的當年及下一年度為申請的有效期限。
(二十五)本規定第(六)款的區級科技計劃項目按《泉港區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及《泉港區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符合第(九)、(十)款獎勵規定的按照《關于貫徹“泉州制造2025”發展綱要的實施意見》(泉港委發〔2015〕7號)規定執行。
五、認定申報程序
(二十六)本規定鼓勵扶持企業自主創新獎勵申報程序為:區科技知識產權局發布獎勵申報征集公告——企業(個人)提出申請——區科技知識產權局初審——組織評審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技術專家召開評審會議——在有關載體公示——區政府審批——兌現。
(二十七)本規定鼓勵扶持自主知識產權獎勵申報程序為:區科技知識產權局發布獎勵申報征集公告——企業(個人)提出申請——區科技知識產權局初審——區科技知識產權局局務會研究——在有關載體公示——區政府審批——兌現。
(二十八)本規定有關的科技人才引進培育工作由區人才辦牽頭,協調區編辦、科技和知識產權局、教育局、財政局、人社局等部門按有關規定共同審核兌現。
(二十九)本規定適用于泉港區內所有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第一專利權人)。申請人為單位的,提供單位證明(營業執照副本、事業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等)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所在地的居住證明。委托代辦的,還需出具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明。
六、其他事項
(三十)申請享受本優惠政策應同時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泉港區政府有關要求。
(三十一)本規定由區科技和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我區出臺的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相關條款若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執行本規定。《泉港區科學技術獎勵暫行規定》(泉港政〔2007〕綜54號)、《泉港區鼓勵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若干規定》(泉港委〔2011〕60號)、《泉港區鼓勵扶持自主知識產權若干規定(試行)》(泉港政綜〔2013〕191號)、《泉港區鼓勵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若干規定實施意見》(泉港委辦〔2014〕69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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